国家法律不仅对军婚提供特殊保护,而且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有特殊规定。军人离婚时,他的财产和普通人一样,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份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您相关的情况。
1、军人重大伤亡以及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军人的死伤保险待遇、伤残待遇和医疗生活津贴为个人财产。离婚的,确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2、向士兵支付的遣散费、自营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用婚姻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一般由丈夫和妻子平分。
“平均值”是指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划分后的数额。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离婚和复员不一定同时进行。此时,士兵的配偶只享有期待复员费和转让费的权利。今后,一旦军人复员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复员费和转业费。
3、军人所获个人住房进行补贴的分配
住房补贴是指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货币形式支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根据《军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人所有。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人员、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官、文职人员和士官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消费经济补偿”。
显然,由于个人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是给予士兵的“货币补偿”,它应该与工资等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同属性质,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军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列入个人账户,属于军人个人”。
有些人把“属于军人个人所有权”的规定当作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鉴于国家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军队作出了这一规定。然而,军队并不需要规定夫妻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商定,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如果两个人都是军人,两个人都有住房补贴,按照部队关于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先算出个人住房补贴的总额,减去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金额,剩下的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再适当分割。
4、经济适用房司
对二人购买的经济发展适用住房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市场风险评估企业价格方面进行数据分割。军队在住房管理制度体系改革时,出售的经济法律适用住房一般来说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一个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需要购买行为能力,扣除了可以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方法之一。同时,根据自己军队的有关部门规定,一对夫妻只能选择购买一套社会经济以及适用住房。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认为,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公司购买时支付的金额情况进行图像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环境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活动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处理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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