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婚姻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办婚礼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其次,法律对于事实婚姻有相关的规定。
以小马和小赵为例,假如两个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而且两人也符合结婚的条件的,这样就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没有登记,但是两人是法律认可的有效的婚姻关系,两个人可以补办登记。
假如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两个人没有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补办的话,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小马和小赵将来想分开,不需要办理离婚,也不能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因为两个人的关系可以自动解除。但是,如果两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体例,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世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现行《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若夫妻感情破裂,其中一方起诉离婚,会获得法院的支撑吗?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路事实婚姻离婚案件网站建设公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告的离婚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撑。
自1984年1月,刘玫与黄洪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路,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间一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1996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4日,刘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石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共同生活在一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宣布实施曩昔,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吻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然建立了肯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导致长期分居,现刘玫起诉离婚,黄洪也透露表现双方分居长达几十年并赞成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刘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允,遂判决准予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