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过不下去了想离婚,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依据怎样的情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呢?深圳起诉离婚律师用实际的例子进行相应的解答。
山山和大春(化名)被介绍结婚。然而,婚后珊珊得知大春脾气暴躁,一句话出格就其言语辱骂、拳打脚踢,后来承认错误。姗姗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面对春天的暴力总是选择忍受。谁知道这实际上更有利于猛烈的春天。鄯善多次向警方报案,派出所做出了协调处理。
后来,大春开始参加赌博,连晚上喝酒找别的女人,也因为藏毒,被公安局处罚。大春不允许珊珊出去工作,也不给养家的生活费。在经济压力下,单选择外出打零工。后来,大春怀疑珊珊是亲近别人的,双方经常吵架,大春喝酒后经常殴打珊珊,有时还打孩子。
有一次,大春喝完酒回家后,就开始无缘无故地辱骂姗姗,当着孩子的面对她拳打脚踢,甚至用刀威胁姗姗不要报警。经医院诊断,珊珊的左眼和头部左侧部分被挫伤。无法忍受,姗姗提出离婚,但大春拒绝离婚,并拒绝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如果离婚协议失败,姗姗将把大春告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发展要求我们离婚的,可以由有关企业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解工作或者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有效调解;如果没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关系不和他们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珊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珊珊遭受家庭暴力,大春有吸毒的不良嗜好。
法院判决珊珊与大春离婚,子女由珊珊抚养;大春教禁止骚扰、跟踪和接触姗姗及其子女;大春被禁止待在姗姗的住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五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起中国离婚法律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可以再次通过提起离婚法律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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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证明分居两年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一方可以在外生活居住的证明,如房屋进行租赁合同等;
(2)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分居文件或双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证明双方并非因感情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往往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且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单独采纳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分居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可以开具的居住环境证明。
2、夫妻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在一处居住,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离”?
不属于这里。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分居”的法律含义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相互不履行婚姻义务和分居而发生的婚姻关系。当然,如果夫妻生活异地情感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分居”,如果有婚姻不和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以上就是深圳起诉离婚律师对离婚及相关判定的实际案例与分析了。如果你想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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