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能被视为无效吗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解释受胁迫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被胁迫的婚姻,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被胁迫的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的婚姻期限可以怎么进行确定
1.自被胁迫方婚姻登记之日起,即被胁迫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
2. 被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即自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婚姻。
如果是强迫婚姻,离婚的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一年,如果是限制人身自由,则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可撤销婚姻缺少的是婚姻双方的合意,即违反了“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受另一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但男女双方结婚所要求的必备要件。根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解除婚姻的,只有受胁迫方的婚姻一方。
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不具备结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在法律上,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不同意结婚、违反禁止近亲属结婚的规定、缺乏合法的结婚方式、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但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比如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者在登记时骗取结婚证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虽然我们已经进行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婚姻法律环境条件而无效的婚姻。严格管理来说,无效婚姻不是作为一种婚姻,它只是用于解释就是一个具有特定的以婚姻的名义的非法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发展并不构成婚姻,它只是为了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主要用于企业传统文化习惯的意义上。
2.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此后,中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一种无效的婚姻制度。为明确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在医学上被视为患有不能成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无效婚姻在法律上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所以你需要我们注意细节,否则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国家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婚姻操作管理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所以对于当事人的操作失误导致婚姻无效,那么企业相关的责任公司需要由他们通过自己可以承担。
深圳律师咨询网的金钱游戏:父母 | 婚姻的边境奇遇:深圳婚姻律师带 |
婚姻中的隐性压力:深圳离婚律师 | 婚姻中的“梦想大盗”:深圳婚姻 |
信仰与教育:深圳离婚律师带你走 | 跨国婚姻的法律迷雾:当爱情遇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