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的。那么,离婚怎样分割财产呢?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对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进行了整理。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都是什么
1、协商处理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两边商议处置”,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划定“男女对等”的准绳,不克不及鄙视主妇,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商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划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较多的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该予以赔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赐顾帮衬无过错方原则。
由一方的错误致使夫妻豪情碎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侵害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头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行家庭暴力的;
(4)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富商定有效吗?有效离婚财产约定应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明(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划定,“离婚和谈中对于财富分割的条目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杀青的和谈,对男女两边拥有法令约束力”。也就是说,离婚财富约定是夫妻两边被迫、实在的意义暗示。根据法令的规定是不允许随便忏悔的。也就是说,离婚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满足了反悔的条件,否则一方在对离婚财产约定不满时不能反悔。什么时候,离婚财产约定才会生效呢?是不是双方签字后,离婚财产约定就可以生效?有效离婚财产约定应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对离婚财产约定的生效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离婚财产约定在夫妻领取离婚证时才生效。离婚财产约定的有效,应满足的条件有:
1、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接纳书面方式不单单是为了往后有据可查,防止胶葛不清。更首要的是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的要式。不采取书面形式的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形式要件。就会很难被认定有效。
2、约定者应当是夫妻
举行财富商定的人应当是夫妻,这是两边对财富举行商定的根底。在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成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结婚便对婚后及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
3、必须约定明确
商定假如不明确,就即是没有商定。依法应当是夫妻配合财富的仍然是夫妻配合财富。依法是个人所有的仍然会归个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就失去了约定的意义。同时也可能给今后在处理财产时造成诸多的麻烦。
4、必须支付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离婚财富商定的要想无效,必须是夫妻两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也就是领取离婚证或者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否则,夫妻离婚财产约定在办理离婚前都可以进行修改。
无论是哪类形式下的离婚,都是同意夫妻先就共有财富商议处置的,而在不克不及商议达成一致的时候,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作出判决。当然,法官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几方面的原则,若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分割的话,其实并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以上就是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整理的对于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的法律知识。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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