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对财产的争议往往较大。因此,许多夫妻在离婚时更多的选择是和平离婚和解,在财产和解中,那么如果一方在离婚和解中应该如何处理隐藏的财产呢?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区?下面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协议离婚隐藏了财产
1998年,和陈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浦东房产归所有,离婚后将江浦路房产出售,所得收益由和陈先生各分得50%。2014年1月,赵女士发现控江路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房产信息显示,该房屋登记审批时间为2008年8月。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房价60%的折扣。
法院进行判决:常先生向赵女士需要支付企业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陈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向赵女士支付相应的房价。
二、夫妻财产重新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没有发现之次日计算。
因此,前妻起诉丈夫重新分割婚内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虽然已经离婚5年,但法律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不想进行持续这一段婚姻,可以通过协商离婚,协商不成问题可以提高诉讼离婚。那么我们如何实现诉讼离婚?法院关于如何判决?
三、夫妻一方离家多年,另一方如何离婚?
如果谈判失败,到男方居住地的法院申请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学生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案件中多名被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会怎么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可以进行社会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坚持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出我国离婚法律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抚养子女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 “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其同住的,应当优先考虑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工作时间较长,改变我们生活学习环境对子女健康发展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与该儿童同住是有利的,但如另一方患有不治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患有不利于该儿童身心健康的其他疾病,则不宜与该儿童同住。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认为,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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