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在签署时知道对方的财产,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房产或押金。可能需要再次拆分。那么在以下案件中,离婚后起诉重新分割财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就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离婚后,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003年3月郑某与王某结婚,婚后育后一男一女。郑某与王某之间不同年龄结构相差10岁,由于他们两人年纪相差一个较大,双方企业没有实现共同发展语言,婚后王某因为有婚外情,郑某与王某协议进行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男方郑某与女方王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工作事项达成情况如下协议:共同管理财产不可分割处理完毕,双方国家对此无异议。大女儿和小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问题事项,双方为了保证能够切实有效履行;协议研究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一年后,王某提起诉讼,称其与丈夫郑某在离婚协议中仅就个人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由于双方名下财产的巨大差异,法院必须依法对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割。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商处理。郑、王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均为真实表示。
“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既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表明了该约定实际履行完毕,且该约定未发现有欺诈、胁迫行为。它应该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郑某名下的财产比王某名下的多,但在协议中,双方只约定抚养两个孩子,并未设定王某的义务。郑一个人承担着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因为他要牵制一定的财产和人力,所以得到更多的财产是合理的。
更何况,不能以等额赔偿作为衡量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毕竟郑和王曾经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单纯的利益之外,不可避免地会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支配的财产来看,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王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协议进行离婚时如何通过约定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因此,才会产生本案中王某和郑某双方在法庭上两种对立的观点。
还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之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般来说,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基於双方在签署协议时知道对方财产的意图,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或储蓄,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分割,但在协议财产分割完成的情况下,在没有证据证明新发现的配偶在离婚期间隐藏了婚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认为,重新分割的案件很有可能败诉,因此该条款的风险较高。我们建议离婚协议中最好不要使用模糊的语言,并在离婚协议中附上财产分割清单,列出所有以双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并就每项财产的拥有权达成协议,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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