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环境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自己或者一个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进行利益关系遭受网络不法行为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以及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心理感受)而依法管理要求就是侵害人赔偿的精神可以抚慰费用。丈夫起诉离婚索要学习精神抚慰金能获支持吗?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就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丈夫因情绪困扰起诉离婚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
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二、应不应该支持丈夫的诉求?
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如何正确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可以认为,张某虽然我们怀疑自己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证据进行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企业不应作为支持张某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但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而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三、拒绝亲子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进行详述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权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本文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作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明规则。
每一案件都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张某在本案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缺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人民法院诉讼中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张某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李没有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包括结婚证书、照片、手机短信、警方报案记录、李忏悔等) ,证明李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并支持其主张。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承认了自己的外遇,认为夫妻已无感情,同意离婚。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后来得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在赔偿方面,女方主观上有欺骗张某的故意,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支持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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