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时,女方父母都会为自己女儿准备嫁妆,那么我们对于陪嫁款是属于网络借贷的性质方面还是一个属于赠与呢?在离婚诉讼活动期间,女方是否可以能够要回陪嫁款呢?法院又会作出选择怎样的判决呢?那么下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在离婚诉讼中,该女子想要回她的嫁妆
2013年4月,小静与小涛登记进行结婚,不久,小静父亲从银行可以取出10万元资金交给一个女儿,称这是我们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拿该钱买车。然而,小静执意要求不要,在买车就是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对于丈夫小涛并不需要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的行为问题毫不相关知情,后汽车登记在小涛名下。
六个月后,小桃以与妻子关系不好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小静的父亲将女儿和女婿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赔偿自己10万元的汽车费用。
二、陪嫁款属借贷发展还是赠与
给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活动期间企业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相关关系,存在以下两种方式不同发展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名被告之间的关系是私人贷款。婚姻登记后不久,原告向女儿交付了10万元人民币,女儿为父亲开了一张欠条。债务应被确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由被告双方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购买的汽车是两被告结婚的嫁妆。本质上,汽车应该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如何进行认定陪嫁款的性质
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原因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了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协议之外,贷款关系的建立还要求贷款人实际提供贷款。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拿出10万元,是为女儿结婚买车准备的嫁妆钱。虽然女儿为父亲开了一张借条,但是当被告小涛不在场时开的借条,并不是以借贷关系为依据的,原来,被告之间并没有借贷协议。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车是两被告登记结婚后购买的,原告明确表示该车是女儿结婚的嫁妆,并将该车登记在女婿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可见,汽车是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综上,法院进行最终导致判决驳回原告可以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服务请求。
四、对于彩礼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按照惯例要求归还已支付的聘礼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认定: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进行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但确未共同学习生活的;
(三)婚前给钱,使给钱者生活困难;。
在第(2)项和第(3)项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离婚应当是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下列情形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企业未办理结婚进行登记相关手续的;
2、支付新娘价款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再次离婚;
3、给付彩礼后,双方进行办理了结婚需要登记,但导致企业给付彩礼人生活学习困难的,而后通过双方又离婚的。
五、关于嫁妆的规定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自己此时赠与企业行为,分为具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视为妻子家庭婚前给她的个人礼物,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仍为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婚姻登记后给予的嫁妆不明确是给某一方的个人礼物,则嫁妆被视为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的赠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归自己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认为,男女关系双方在结婚时,男方给彩礼女方给嫁妆问题已经成为了实现一种文化习俗,可是我们这些彩礼和嫁妆却在社会生活中引起了中国不少争议,那么企业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彩礼和嫁妆的呢?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嫁妆一般认定为赠与,按照赠与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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