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都盼着我们自己的子女学习生活时间过得好点,因此在社会生活环境当中,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也越来越多了。但是企业如果没有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夫妻离婚时,应该就是如何分割呢?是否可以属于一个子女所有呢?下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就通过研究案例为您解答。
一、案情回顾:买房登记在自己女儿名下没有离婚难分割
温女士和她的丈夫李先生出资40万元,以他们8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了他们的产权。后来,温小姐和李先生因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财产的处理上发生了争执。温小姐认为女儿用自己的生活,房子应该是自己的;丈夫建议女儿根本没有能力买房子,房子仍然是实际夫妻财产,应该是一半。
二、法院判决:8岁的女儿是业主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产权归8岁女儿所有。
三、律师说法: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房屋,实际上是父母的财产给子女的馈赠,而不动产登记后即实际交付,馈赠关系确立。因此,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房屋属于子女,而不属于丈夫和妻子。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以儿童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送给儿童的礼物,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推定,而应根据礼物的所有要素和有关的客观情况来判断。只有满足礼物的所有要求,礼物才能成立。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自由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因此,赠与房屋,首先要表达赠与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意向,受赠人已同意接受意向房屋(对于无意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向)。二是房屋登记变更。
为了分析以儿童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否为赠与,应将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与登记结合起来。它只是一个表达了意愿和给予行为的礼物,而且房子是以孩子的名义登记的。如果在孩子结婚时,父母明确表示他们为孩子的婚姻购买了房子,并以孩子的名义登记了房子,那么房子就是一份礼物。
对于一些以子女名义登记房屋的父母来说,这根本就不是一件礼物,而是为了使他们免于今后继承遗产的麻烦或费用。这具有指定继承的效力,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馈赠,在父母死后生效。但是,如果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达这一含义,则只能视为赠与。
当然,如果单纯以登记推定赠与,会有一些客观后果。很多父母把自己唯一的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让子女随意处置房子或者驱逐父母。同样,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一方,并不代表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离婚时也可能产生产权纠纷。
还有,借用第三人身份证买房,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向产权人主张房屋的产权。判断是否属于赠与的房屋,必须根据赠与的基本要件,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以产权登记为唯一标准。否则很多问题都很难处理。当然,登记在子女或他人名下的房屋,虽然仅凭登记不能认定为赠与,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交易中发生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师觉得,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司法社会实践中,虑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对于一般企业会将房产认定为未成年人进行财产,从法理上讲,这种传统做法虽然这些弊端甚多,但确实是一个基于中国现实的考虑,而这种影响司法现实,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发展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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