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时,男女均应达到法定年龄。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婚姻是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有子女的人的名义登记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吗?婚姻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下一步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带您了解更多关于案例的信息。
一、根据法定结婚年龄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1994年7月2日,18岁的彝族姑娘阿友以表妹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男子朱结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友离家出走,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婚姻家庭关系管理是否可以有效,能否解除
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原因的认定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意见可以认为,该案应定为中国婚姻关系无效合同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自己结婚进行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企业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可以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管理纠纷。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国家法定婚龄,且两人通过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消费者行为方式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问题行为具有不受相关法律环境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被定性为婚姻纠纷的无效。原因是啊,你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时,他登记他的婚姻与朱。他以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都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友申请撤销婚姻,要求解除非法同居,但本案既不是撤销婚姻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纠纷,应定性为离婚纠纷。
三、结婚登记有瑕疵以及如何正确处理
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在这个案例中,阿育在登记结婚时年仅18岁。他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他在被起诉时年仅27岁。无效婚姻的情况已经消失,不能被视为无效婚姻。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强迫结婚的情况,所以阿友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进行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条例》公布企业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个人名义经济共同学习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法律关系问题处理。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方面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通过共同发展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或者非法同居相关关系已经立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碎。” 其中第四条内容为"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aRight和Zhu的作弊结婚证是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判断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主张的可能性。”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案件的原因,但是案件的最终原因应当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确定,如果人民法院核实婚姻无效,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应当通知阿贵他可以改变朱离婚的主张。综上所述,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经济纠纷,法院按离婚案件信息进行数据处理问题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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