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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

时间:2022-12-15 08:5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离婚律师,离婚损害赔偿

  莫冬晶1986年介绍与村里的男黄相识,1987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莫 · 克科尔德和一个来自同一个村庄的年轻人。1993年5月13日莫仁私奔,同居在外,一起工作。一个男孩在1997年7月出生。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问题。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

  今年春天,MO 向 Changjiang County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是他们已经分居9年,但关系已经破裂。黄要求莫某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不久前,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10,000元。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1999年结婚后,经常因小事争吵。今年三月中旬,朱棣文甚至打败了王。王起诉奉贤县人民法院离婚。庭审中,王某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被告没有否认,经法院调解离婚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

  这两则案例均为我国新婚姻法实施工作以来审结的新类型案件,涉及学习到了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经济制度”。这一管理制度是我国企业首次通过引入的一项技术先进婚姻关系法律法规制度。新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环境责任”一章,在第46条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这标志着中国我国对于婚姻家庭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又一次走上了自己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斩新的制度作一番作为研究与探讨。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当以无过错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为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修改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外国立法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一制度。

  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果离婚完全是配偶一方的过错,配偶一方应对另一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台湾《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 “因离婚判决而受到损害的配偶一方,可以向过失方寻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就进入立法阶段,是因为它体现了惩罚、保护和赔偿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新婚姻法对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立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揭开了中国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

  婚姻是以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男女为了共同生活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订立。其内容是夫妻双方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婚姻义务。在法治环境下,婚姻家庭必须是“法治家庭”。因此,婚姻合同中的婚姻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婚姻法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应是婚姻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婚姻的核心。

  契约强调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说婚姻就是权利,婚姻权利是通过履行婚姻义务来实现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婚姻就是义务,或者说婚姻就是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支持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这种损失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和补救。

  因此,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赔偿和精神慰藉。显然,这是婚姻“契约”性质的强大体现。换句话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契约权利(婚姻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长期发展以来,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经济受到禁锢,契约与婚姻生活似乎水火不相容,承认自己婚姻是一种心理契约,仿佛我们就是把婚姻看成了具有一种进行交易。应当说,这种教学理念回避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可以自由主义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近来,随着中国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问题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可喜的是,这种思想认识企业已经能够反映到婚姻立法工作上来。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许多管理制度折射出了不同婚姻的“契约”本质。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政策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可见,确立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凸现了婚姻的“契约”本质,揭开了中国婚姻关系本质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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