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出售夫妻双方共同发展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企业合理对价并办理知识产权信息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需要法院不予社会支持。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否收回?
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要求赔偿离婚时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夫妻出资企业购买自己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学生按照我国夫妻共同提高财产对该房屋信息进行市场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学习作为一种债权问题处理。”
住房改革与劳动者的某种地位密切相关。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住房改造的适当主体,身份不能转移或改变。具有变更房屋主体资格的人,以该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不具备变更房屋主体资格,不能取得变更房屋的产权。购房时的出资不能算作购房资金成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作为房屋登记所有人的债权处理。
三、协议离婚的不动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达成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协议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通过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网络协议。是以企业双方到民政管理部门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工作进行合作协议离婚为前提基础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我们会在公司财产分割、子女教育抚养、债务风险承担社会等方面发展作出具有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能够顺利离婚。
由于这些种种分析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中国法院关于依法及时进行研究裁判。在这种不同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问题,往往学生成为一种离婚案件发生争议的焦点。
张印富律师认为离婚这一问题解决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信息最终目标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生活已经开始成立。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提醒您,如果他们双方贸易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重要法律约束力,不能因为作为中华人民法院数据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方面做出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δ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解答离婚损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损 |
婚前商定离婚财产分配有效吗?深 | 离婚财富&离婚债务如何分割?深圳 |
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深圳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告诉你离婚和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