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关键。虽然法律没有违反婚姻忠实义务承担什么责任,但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订立协议。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1、未婚同居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不会,这种纠纷如果打官司,是不会受理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规范的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同居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不脚踏两只船恋爱只是道德上的要求。
2、婚后夫妻关系双方所签的忠诚协议内容是否有法律制度效力?
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后达成协议: 双方应相互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方发生外遇,需要赔偿对方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上千万元。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后,提出离婚,男方因此违反《忠诚协议》 ,法院判处男方赔偿100万元。如何看待“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诚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相当于把法律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应该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
“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也就是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是交易关系,当然也不应该由规范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来规范。比如离婚协议,应该由婚姻法来规范。
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契约仅指无财产内容的身份契约,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因此,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法律并不禁止人们通过协商就身份关系达成协议,但这样的身份关系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调整。法院在确认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当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