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吵架后,母亲离开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30多年来一直没有消息。现在孩子已经结婚了,年迈的母亲出现了,要求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将如何判决他们?跟深圳婚姻家庭律师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的孩子陆某1.陆某2.张某*每人每月支付351元的赡养费,并轮流照顾自己。医疗费用由被告陆某1.陆某2平均承担;张某杰要求住在新沂镇秦村老院的家中,如果他有能力照顾自己。如果他没有轮流照顾。
陆某1.陆某2辩称,张某离开后,陆某1和他的父亲。邻居四处寻找,30多年没有消息;张某杰抛弃了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张某杰履行了抚养张某的所有义务,因此张某应承担所有抚养义务;如果张某杰向陆某1.陆某2主张赡养费,应先支付未履行赡养义务期间的赡养费,并赔偿精神赔偿。
张*辩称,张某杰一直是他的赡养费,对张某杰要求他每月支付赡养费没有异议。对于陆某1.陆某2,毕竟是张某杰生的,至于张某杰是如何要求他不要干涉的。
经审理,法院发现张某杰与陆某泉原有夫妻关系,于1973年4月11日生下一个儿子陆某1,1978年4月28日生下一个女儿陆某2。1988年农历4月9日,张某杰因与陆某泉吵架离家出走。后来,他被肥城市桃园镇的张某堂收养并同居。后来,他收养了当时大约6.7个月大的被告张*,并抚养了一个成年人。陆某泉于2005年6月27日去世,张某堂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去世。经审查,张某杰于1988年农历4月9日离家出走后,与被告陆某1.陆某2没有任何联系。另外,张某杰的收入是济宁市兖州区发放的社保基金,每月155元;陆某1的家庭情况是,他已经结婚,有一个孩子现在上高中,经济来源是打零工挣钱;陆某2的家庭情况是,已经结婚,有两个孩子,没有工作;张*的家庭情况是,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三个孩子。
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赡养纠纷。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他们的子女就不能拒绝赡养。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原因而消除。换句话说,赡养老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虽然母亲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过错,但这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陆某1、陆某2、自2022年3月起,每人每月10日前向原告张某杰支付300元赡养费;
二、原告张某杰与被告张*同居;
三、驳回原告张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解读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答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张*的赡养义务,虽然张杰和张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公布和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了多年,这属于事实婚姻。1989年,张*开始与张杰长期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张杰形成了事实上的养母关系。因此,张*有义务赡养张杰。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法院认定为每人每月300元;对于张的生活问题,考虑到张杰与张*共同生活了30多年,他对双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已经很熟悉,与陆1的关系已经陌生了30多年,双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为了让张有更好的晚年生活,法院认为张杰和张*住在一起更合适。
对于张某杰主张的医疗费用,应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但是,由于这部分费用没有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原告张某杰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次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