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往往除了企业财产管理能够通过引起较大的争议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同样也经常可以引起社会纠纷。那么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应该学习如何合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呢?接下来深圳抚养费律师就在本文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离婚后,子女哺乳期,以母亲哺乳养育为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权纠纷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公司可以与母公司住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的;
2、赡养条件不符合赡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同居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
如果父母同意两个星期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他们可以被允许。
(二)对两周岁具有以上分析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可予优先发展考虑:
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教育成长发展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疾病,或者有其他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之间共同学习生活的。
在符合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经协议,可允许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三)养育子女的条件对父亲和母亲来说基本相同,他们都要求子女与他们生活在一起,但是如果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这可能被视为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一方可以要求进行变更子女教育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该儿童同住的人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该儿童
2、与儿童同住的人不履行其赡养义务或虐待儿童,或与儿童同住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国家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离婚后家庭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由另一方承担一方抚养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期限由人民法院约定。
(一)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资产收入的,抚育费一般企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给付。负担能力两个方面以上教育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我们不得使用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益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提高或降低比例。
3、抚育费应定期进行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通过给付。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的十八岁生日。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尚未形成独立学习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之间又有给付行为能力的,仍应负担没有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行为能力或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命的;
(2)仍在上学
(3)确无独立学习生活工作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进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工作要求不断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父母双方同意改变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母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
(1)儿童保健费原有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对于患病、上学,实际发展需要已超过自己原定数额的;
(3)增资还有其他合理理由。
深圳抚养费律师提醒您,对一方无经济业务收入国家或者没有下落情况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可同意子女与其中一人同住,并同意抚养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儿童所需费用,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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