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进行工伤保险补偿的,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予以追偿;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就来为您讲解相关的情况。
这体现了“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的是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补充模式。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样,才不会使第三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转嫁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从而加大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根据2022年1月18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487元。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规定,即日起,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均按照2021年度浙江地区(宁波除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年计算。
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浙江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6197元;
2、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8645元;
3、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0521元;
4、非私营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问: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答: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1)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2)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具有合理性,在于对《解释》第19条的误读。该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额追偿说认为该条确立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即在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时,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应当全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不考虑受害者的过错,似乎是对过失相抵制度的排除适用。
实际上,交强险的强制性一方面在于赔偿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投保的强制性,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应当遵守。但致害人全额赔偿的基础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脱钩的,由于少数机动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无法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侵害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根据损失填补原则,该损失应由机动车主(机动车主为实际驾驶人时)承担,如机动车主与致害人(实际驾驶人)并非同一人时,应当与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并非直接基于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且该条系针对未投保的机动车制定的特殊规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能由该特殊情形推导出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时全额追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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