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筑行业与人民经济进展息息相干,是支柱性家当,对吸纳屯子转移劳动力、动员联系关系家当、促成经济社会进展、推进城乡设置装备摆设和民生改良的感化突显。革新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深圳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详细情况。
据统计,1978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为13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8%。到2017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5689亿元,年均增速为16、6%,占GDP的比重达到6、7%。我国推动城市化历程、实行“墟落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后台下,从最高国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下简称《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14年期间,建设市场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建设市场行政管理中出台了许多新举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动向和新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成为全社会的期待。
千呼万唤,万众注视的《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合用法令题目的解释(二)》(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于1月3日闪亮登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共26条,具体回应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哪些新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关于招投标行动中的若干司法认定问题
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畛域对于招投标等方面的划定较为严峻。为躲避这些划定,修筑市场存在围标串标、明招暗定、“是非条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对此,司法解释出于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目的出发,设定了若干条款:
1、“是非条约”中实质性条款的认定问题
《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法律说明一》第二十一条划定:“当事人就统一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另行订立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与经由立案的中标条约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立案的中标条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认定“是非条约”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在第一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部份。招标人与投标人变相签订的“黑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如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建设配套设施、让利、向建房单位损赠财物等行为。
咱们觉得,关于在施工过程当中,因设想变换、设置装备摆设工程计划目标调解等主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非必需投标项目招标行为的性质认定
社会实践中,设置装备摆设单元将依法非必需投标的项目实行投标后,又与中标单元签定背叛中标文件的实质性条目,关于该行动如何认定和处理,原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未有具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在第九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中要约承诺不一致的处理
关于招投标文件中要约许诺实质性条目与两边以后签定用于立案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不一致,以谁作为裁判根据,这一题目经常搅扰法律工作者。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以招投标行为中的要约和承诺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言,“招投标文件中的要约承诺优先于“备案的中标的合同”。
二、行政许可文件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影响
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有“四证”,分别是国有地皮应用权证、设置装备摆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设置装备摆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划定了设置装备摆设单元申领设置装备摆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责任,该法令条目属于法令强制性划定中的效能性划定,如违背会导致双方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在第二条中明确,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推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申领,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因此,深圳律师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并非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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