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其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施工标准、工期等。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是很常见的。本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将围绕工程合同变更条件的认定与鉴定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探讨,为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相互协商的原则变更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有关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是工程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只有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对工程合同进行变更。
(二)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内进行。工程合同变更的时间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已经履行完毕,就不能再进行变更。
(三)变更内容必须与合同目的相符。变更内容应当是合同原有目的的延伸或补充,而不应当是对合同目的的改变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事项。
(四)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无效。
三、民事审判中工程合同变更的认定
在民事审判中,工程合同变更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协商原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变更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双方真实意思一致,达成协议,才能构成合同变更。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例如,在《深圳市奥园城市天地社区项目1号地块地下商业综合体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应当在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如果业主未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则默认同意变更。这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原则达成的,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就不能进行变更。
(二)书面确认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即双方应当签署变更协议,以保证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变更协议未经双方书面确认,则变更无效。
例如,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年判决书中,某施工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未经书面确认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未经书面确认的变更无效。
(三)变更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符原则。工程合同变更内容应当与合同目的相符,变更应当是对原合同的延伸或补充,而不应当是对合同目的的改变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事项。如果变更内容与合同目的不符,超出合同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判决书中,某工程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将原本应当由承包商负责的工作转包给了其他单位,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此变更超出了合同范围,违反了变更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符原则,因此变更无效。
(四)法律法规合规原则。工程合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变更无效。如果变更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判决书中,某工程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了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变更,导致环境污染。法院认定此变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变更无效。
四、结论
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是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依据相关原则、书面确认原则、变更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符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行合法、合规的变更。同时,在变更前,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原合同内容,明确变更事项,并在书面协议中详细记录变更内容,以确保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实践中,判决案例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工程合同变更的相关法律原则。在深圳市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对工程合同变更的认定和鉴定原则逐渐得到了完善和明确。
因此,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时,建议在尽可能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积极沟通协商,并在书面协议中详细记录变更内容,以确保变更合法有效,并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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