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玉敏公司辩称,玉敏公司与Naye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太极公司按照玉敏公司确认的数量向Naye公司支付了款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应付工程款全部结清,无逾期支付给Nye公司的款项,另一起因玉敏向太极公司索赔83万元以上的施工范围,不仅包括Nye公司的施工内容。 还包括粤民自己施工的内容和他人委托施工的内容,奈业公司的工程量不能据此确定。 原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太极公司认为,内业公司的建设范围包括室外管道和安装工程,太极公司与业主结算报告中反映的这部分工程量价值超过80万元。 太极公司与玉民公司之间的项目资金结算已经通过有效法律文件确认,太极公司对案件的处理没有意见。
上诉人,常驻总公司,争辩说,常驻总公司已经支付了项目的全部金额,不会对案件发表评论。
本院进行审理查明,原审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合同是由奈业公司和太极公司签订的,但根据有效法律文件确认的事实,本案涉及的工程部玉民公司借用太极公司的资质,移交奈业公司施工。 因此,太极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合同方,太极公司与奈公司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玉民公司。
依敏公司与太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已被有效法律文件认定为无效,故依敏公司与Nye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价款,应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对于Naye公司完成的工程量,Yumin公司应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加,另一情况下,应以余民公司认可的83万元以上确定工程价款,首先,公司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对所申报的工程量增加负有举证责任。 但本案中,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等证明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奈业公司与玉民公司的结算、玉民公司与太极公司的结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Naye的工程款金额不能以Yuimin在与太极公司结算时确认的工程造价为依据确定,因此Naye公司在实际执行中要求增加工程量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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