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声称,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奈业而产生的工程款已支付303,262.60元,因此,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署合同后改变或解除了原合同的内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项目已完成验收,玉民公司与太极公司的结算也已完成。 月民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与奈林的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有他人施工,因此,月民的上述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法院认为,耐耶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义务,玉民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耐耶413,750元,玉民公司已支付303,262.60元。
同时支付奈业110,487.40元。 奈业在合同之外有额外的工程量要求索赔,如果奈业确实有证据证明,可依法单独索赔。 本案涉及的项目于2006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现Naye声称,自2010年1月31日起逾期利息损失是合法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太极公司与贵民公司之间的和解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件办理,并已责令太极公司将包括本案涉及项目在内的全部资金支付给贵民公司。 因此,本案中,奈业公司要求太极公司再次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奈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总行支付违约,因此没有依据要求总行承担支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敏2330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裕民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耐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87.40元;
三、上海宇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海内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0,487.40元。 自2010年1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债务利息加倍。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19144元,其中上海耐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7463元,上海裕民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4元,上海耐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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