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乃业公司提出工程款1561500.55元,并要求裕民公司、太极公司、房屋总公司拖欠工程款125823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乃业公司与太极公司签订的弱电系统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竣工结算应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乃业公司提供的说法与太极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指令中所列的施工范围不一致,且太极公司未明确乃业公司的施工金额,故乃业公司仍需对具体施工、增加的工作量、现场签证等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根据诉讼项目中采用的交易习惯,裕民公司确认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后,太极公司将与乃业公司进行结算。但耐业公司的施工工作量除已支付的303262.60元外,未得到裕民公司的认可。最后,从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乃业公司明知2007年11月结算书所列工程款金额为1561500.55元,欠款金额为1258238元,故在徐岷2060号、21865号庭审中从未进行过辩护,仍主张欠款金额为331128元。
综上所述,从争议工程的交易实践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和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该公司的索赔工程金额和欠款金额分别为1561500.55元和1258元,238元的事实从未被裕民公司和太极公司接受,耐用工业公司提供的《价格审查手册》也不是其建设项目的单独价格审查,而《资产负债表》是由耐用工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等的事实。
因此,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建材采购收据、建筑工程量增减确认书、现场签证等建筑单位如何扣除建筑工程量等证据,法院驳回了该工业公司的索赔要求。在原审中,太极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出庭,作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3年5月13日,一审法院裁定不支持上海耐业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19144元,由上海耐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耐业公司员工不服,上诉称,誉民公司与耐业公司进行合同可以约定的价款为413,750元,实际需要履行中存在明显增加企业工程量,由于誉民公司信息不予确认故耐业公司发展无法实现提供一些相关工作签证材料。
但誉民公司在另案中自认耐业公司的施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个室外环境总体设计管线和桥架,并确认室外活动总体管线及增补管线价格为833,358.36元,故誉民公司应就其自认部分的工程量承担向耐业公司作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判决方式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耐业公司的诉讼服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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