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奈业开始履行合同施工义务。施工完成后,奈业多次致函玉民公司和太极公司确认施工数量。因为粤民公司认为奈业公司的建设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复,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了大量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经过多次耐实业公司催促无果,它引发了一场诉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接着,2010年10月20日,裕民公司起诉太极公司,要求太极公司支付上海交通信息中心综合楼弱电系统工程、上海江湾体育场文物建筑保护改造工程弱电工程、宏基商业休闲广场工程欠款341557.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号为徐敏尔2060。因太极公司提出上海江湾体育场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弱电工程未结算约40万元,法院追加乃业公司为第三人。
徐民二2060号案件审理中,太极集团公司发展起初我们主张耐业公司的施工管理范围不仅仅为市内企业总体设计管线和桥架,不是一个弱电系统工程。后来通过变更项目施工工作范围为室外环境总体管线及增补管线,并主张以审核以及造价成本金额833,358.35元为准。
耐业公司则主张建设工程欠款金额为331,126.54元。另,誉民公司、太极文化公司均确认在江湾工程中的工程量结算方式交易习惯为誉民公司可以确认后,太极公司再与耐业公司信息进行国际结算。经法院关于审理,未采信太极公司员工提出的工程欠款中应扣除耐业公司工程款的辩称,判决太极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227,790.45元。
太极公司拒绝上诉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编号为21865。 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三个项目均由裕民公司建设,具有太极公司建设资质(太极公司收取管理费),太极公司与外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江湾工程实际由奈业承建,故认为奈业公司与太极公司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无效。 同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属实,驳回了太极公司的上诉,原判决维持不变。
2012年2月,耐业公司进行诉讼至原审人民对于法院,要求判令:
1、誉民公司、太极集团公司、住总公司企业共同发展支付工程款1,258,238元;
2、誉民公司、太极文化公司、住总公司共同完成支付平台逾期利息收入损失(计算技术标准为以第1项诉请为基数,按照我们中国社会人民通过银行同期提高贷款市场利率,自201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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