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案的审理中,内阁于2007年11月发表了一份和解声明。《结算书》所列项目内容包括江湾体育场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金额为1561,500.55元。 同时,内业还提供了太极公司《施工须知》的复印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工程建设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上海江湾体育场文物保护修复工程于2005年6月开工,2006年5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07年3月,该项目经第三方审计,项目总结算金额为3,279,484.90元,自2004年底起,内业一直协助项目的前期工作。
承担本工程除《体育场扩声系统补充合同》外的所有系统设备及配套管道的安装,以及所有桥梁、室内外管道、所有安装辅助材料及电缆的供应。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室内管道安装、室外管道安装、室内外电缆敷设。 2012年4月13日,内业提出价格审查申请。
另,耐业公司进行确认诉争工程中还存在案外人上海舒磊智能技术科技经济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管理内容,但认为已将相应的施工项目金额24,000元予以扣除。誉民公司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我们还有案外人上海马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分公司参与建设施工。
原审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另一方主张的事实。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则承担举证责任的第二类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该公司提出的价格考虑申请,法院认为,首先,由于争议工程只是江湾体育中心文物建设、保护和维修的法人实体的一部分,并已使用多年,其次,争议工程的范围和相应的施工工作量都是该耐用工业公司需要引证的事实,在该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前提下,不能确定争议工程的审查价格的范围。
第三,裕民公司支付的303,262.60美元不属于本案的事由,车已查明徐敏2060号案件,太极公司与长期公司的和解协议为“提交完成结算报告和完成结算资料,经审计后,审计结算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有效依据”,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凭证,法院将不批准该公司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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