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竣工结算文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时,承包人是否可以认为发包人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本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将从深圳的立法和案例出发,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深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承包人提出工程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30日内作出答复。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结算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结算期限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如果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则默认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二、深圳案例
在深圳的一起案例中,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因此认为发包人已经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最终在法院获得了支持。
该案中,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人对其作出答复。但是,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遂要求发包人支付结算款项。发包人认为结算文件存在问题,并拒绝支付结算款项。最终,此案进入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应当认定为发包人已经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判决发包人支付结算款项。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债务人已经接受债权人的要求。”
结算文件作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属于合同要件之一。因此,如果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发包人答复,而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答复,那么可以视为发包人已经接受了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及时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就不能再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因此,在处理结算文件时,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确认,并及时给予答复,以避免因时间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三、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
2.《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确定合同的解释。”
四、结论
根据深圳的立法和案例,当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时,可以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处理结算文件时仔细审查文件内容,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也并不代表承包人就可以获得全部结算款项,因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能存在问题,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审查和确认。如果发包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那么双方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以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当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时,可以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商解决。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双方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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