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账户。根据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因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而被扣押、冻结或分配。不,有企业以此为由申请解封账户资金,法院驳回了结果,为什么会这样?深圳建筑律师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秦某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长沙某房地产公司、上海某装饰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上海某建筑公司拒绝接受保全,向法院申请复议。
上海某建筑公司复议,分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长沙某房地产公司未向上海某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上海某装修公司未向上海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款,导致上海某建筑公司作为劳务公司无钱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冻结的账户是另一家公司委托其支付的其他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此要求解封冻结的账户。
法院认为
经审查,宁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有效判决文件确定。案件一审开庭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总承包商应当根据分包商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并向分包商提供工资凭证。本案所涉及的冻结账户没有特殊标志,形式上不限制冻结账户的范围;内容上,申请人提交的收据表明,资金性质为劳动费,工资表未加盖印章,汇款是否为农民工工资尚不清楚。如果汇款确实是农民工工资,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应直接支付给相应项目的农民工。委托非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也是违法的,不受限制查封、冻结、分配的特殊法律保护。
宁乡法院驳回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复议请求。
律师分析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如下事项:
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上述规定是一个整体,旨在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防止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发生。但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开立账户,但不实行直接工资制度。
在本案中,上海一家建筑公司试图利用农民工工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法院裁定,如果特殊账户委托非特殊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受限制、冻结、分配特殊法律保护,旨在引导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安全工资生产生活。
同时,深圳建筑律师还特别提醒农民工注意,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收取工资,如果未经授权交付工头或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让他人提取卡资金导致农民工没有实际工资,将大大增加自己的工资和权利保护成本。如果银行卡和密码被迫收取农民工工资,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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