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在线咨询 仲裁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但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六、提交证据: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同时将原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对;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证明材料应由有关单位盖章。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并将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清单上应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七、旁听:旁听人员应在开庭时间前30分钟向仲裁庭申请旁听的,经仲裁庭同意后,方可旁听。
八、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摄影、录像;
4、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5、在庭审时,必须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其中,申诉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的作缺席裁决。
九、审理: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若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对于出现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解析:雇主责任 | 落聘不是单方调岗降薪乃至解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