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被录用后被调动的工资不服从,被解约了。深圳仲裁辩护律师
仲裁裁决公司的做法没有依据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对这件事的复杂处理不便接受采访。
失业是失业,为什么不能工作?上周,高某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社长办公资产部经理,与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
据高某介绍,去年公司改革后,由于连续两次招聘落选,他不仅被调到与以前工作无关的中介营销中心,工资也从以前的每月1.5万元下降到了每月3800元。拒绝调整后,公司借口缺勤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继续履行合同,但主张变更劳动合同。
随后,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民族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彭硕。
据员工介绍,两次被录用的职场工资下降了。
职场借口优化调整,推进直接录用和竞争模式,期间我录用了两次,他们说我不能工作,一方调动了工作,我不同意,然后他们借口我缺勤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与记者的通话中,高某的语气令人困惑,他们怎么能这样做呢?
据高某介绍,他于1992年1月调到民族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其中,他担任民族证券公司社长办公资产部经理,月薪1.5万元。
2012年5月中旬,民族证券公司发行了《总公司员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和《总公司员工调动配置方法》等文件,对总公司员工全面实施直接录用和竞争模式,实施了优化调整。高某连续两次竞争,全部被录用。
2012年6月初,民族证券公司的信件高某的内容是因为你在两次职场录用中被录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请在7月5日之前向中介业务营销中心报告,过期也就是缺勤。从2012年7月开始,公司将工资从每月1.5万元调整为每月3800元。
2012年6月底,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峰仑表示,2012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送达我,裁决公司将继续履行2011年3月2日我们双方签订的无限期劳动合同。
高某说,裁决书送达后,他和公司双方都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有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民族证券公司履行裁决内容,但对方告知必须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即工作内容在综合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工作,月薪标准为3800元。
我不同意签字,公司以缺勤为理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高某告诉记者,2013年4月11日,公司决定于2013年2月1日解除与劳动合同,并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没办法,高某必须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证券公司。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的反应:这个案子比较复杂,现在不能接受采访。
1月8日上午,记者拨打民族证券公司人事部总经理王先生的电话,确认对方的身份后,记者说想就高某的调动和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采访。王先生说,她正在开会,让记者下午再打。当天下午,小王改口说这件事很复杂,请记者联系公司内部处理对外宣传业务的部门。向记者提供了该部门负责人王先生的电话。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月9日上午,记者根据小王提供的号码两次打电话给负责这件事的小王的手机,通过后没有人接。当天下午17时05分,记者再次拨打王先生的手机。打电话后,王先生说:这件事,我们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能接受采访。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专家评价说,录用不等于不能胜任职场的单方面调动工资下降的根据。
根据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等。
在本案中,根据证券公司实施的总部员工的优化调整,高峰伦在竞争中被录用,但不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证券公司进行的这项工作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在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以高峰伦在两次职场录用中被录用,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调整职场,没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的行为不得受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证券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3月2日与峰仑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裁决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