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6月3日,基恩溯加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日,基恩溯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同日,双方签署协议,其中内容规定:
协议书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甲方同意乙方于2019年12月2日终止劳动关系,因乙方(基恩溯)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甲方已履行并结清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未结算款项。乙方应确认,并自愿放弃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投诉)。
2020年7月15日,基恩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奖665240元和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仲裁裁决后,基恩溯的请求不予支持。基恩溯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程序,支付工资、加班、经济补偿或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或者危险,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基恩溯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离开公司,双方同日签署协议;基恩溯声称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并提供与徐的谈话录音;鉴于录音内容不足以证明基恩溯,基恩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的身份,一审法院不接受证据,不接受基恩溯的上述意见。
基恩溯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确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应确定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根据协议,公司已履行和结算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未结算资金。基恩溯确认了这一点,并自愿何理由向公司索赔任何权利。可以看出,根据上述协议,双方之间没有争议,即使有未结算的资金,公司也不需要在基恩溯自愿放弃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至于基恩溯表示,该公司在协议签署后支付了2019年12月的工资,表明该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不一致,因此不应采纳该协议的内容;在这方面,即使基恩溯提到上述情况,也是公司的自愿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不采纳基恩溯的主张。
深圳劳务纠纷律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基恩溯的诉讼请求。基恩溯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明显免除公司责任,排除基恩溯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即使不能认定为无效,考虑到协议的签署和直接损失70多万元的后果,协议的签署也符合明显的不公平,有权要求撤销。
二审判决:即使有未付款项,签订协议的行为也可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双方签署协议的前提下,基恩溯主张业务绩效奖金和浮动岗位津贴是否有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或者危险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深圳劳务纠纷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基恩溯于2019年12月2日离开公司,同日,双方签署了协议,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和未结算甲方(公司)全部履行和结算,乙方(基恩溯)确认,并自愿放弃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投诉等)。基恩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胁迫,导致协议无效。
至于基恩溯主张的协议直接导致其损失70多万元的后果,因明显不公平而可以撤销。鉴于基恩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应了解双方之间的结算和未结算,以及签订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使基恩溯主张未结算,基恩溯签订协议的行为也可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现在基恩溯以此为由主张协议明显不公平,基础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不不当,法院同意。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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