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一直都是每个员工最关心的事。它既可以让员工觉得自己加班没做无用功,也能让企业对员工的任务分配有限度。那如果合同中没标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又该如何计算呢?深圳劳动维权律师讲这种没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做法,真的是在给企业“埋雷”!
合同没列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王总开了一家公司,有一个员工从2011年开始入职,做模具技术的工作。因为员工上班踏实,在公司也干了很多年了,于是在16年5月30日,双方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上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忘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这一疏忽差点就让公司惹上大麻烦!因为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这就导致员工工作日、周末都不得不加班。后来,员工觉得工作强度太高,撑不下去,于是在18年3月份提出了离职。
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6000元发放加班费,并向其补足加班费差额3.5万元。不过好在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即加班费按2500元的基数计算。同时也进行了公示,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而且,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工资单上还写明了基本工资、加班费。
最终,法院判定员工败诉,理由如下:公司的制度中已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且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对加班费进行约定。因为公司按照2500元的标准支付过加班费,也就无需再支付3.5万元加班费差额。
深圳劳动维权律师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通过深圳劳动维权律师以上的案例,是不是觉得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真的是太重要了?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该如何约定呢?
1 约定加班费基数,需因地制宜
目前,支持自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杭州、厦门、广州等。但也有不少城市不支持自行约定加班费基数,认为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发放。所以需要查看当地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
2 合同/规章制度标明加班费计算公式
为了避免员工对加班基数的工资作随意解释,可以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明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如不包含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太相同,但大部分认可意思自治。
3 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致
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保持一致。如果约定不一致,有的法院按照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比如北京:如果既约定月基本工资,同时约定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的加班费,适用月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基数。
4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计算基数一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如果过低,等于没约定,到时还是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作标准计算加班费。
5 主张扣减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于工作时间较长,但是工作强度不大可适当休息的岗位,比如:保安。在员工主张加班费时,可主张扣减2-3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不主张,仲裁委或法院不可能自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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