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被封控在家,然而,我收到了工作通知,并向老板解释了我不能按时到达的原因,但我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近日,深圳劳动案件律师看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4万余元。
基本案情
原来陈某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由于工厂放假,陈某回到了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的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与此同时,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陈某自2021年9月8日起旷工一个多月。
2021年9月23日,陈某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裁定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补偿总额4万余元。建材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因工厂放假返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措施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组发出通知,所有员工必须于9月1日到岗,事后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劳动案件律师至于2021年8月的工资,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紧急措施,陈某未能上班,应视为陈某提供正常劳动,一家建材公司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一家建材公司应在2021年8月支付陈某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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