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深圳市劳动咨询律师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证明:
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用人单位的招聘记录,如登记表、登记表等;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作时受伤,工作完成后得不到报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将工厂维修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双方签订了工厂维修合同协议。工厂维修项目完成后,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刘某帮助组织人员到工厂从事平整场地等杂工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劳动报酬由公司和刘先生统一结算,然后刘先生将其转移给工人。2019年10月19日,朱被刘介绍到该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朱在放置变压器的地方受伤。
2020年6月,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20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接受裁决,认为其承包行为是合法的。朱是刘的雇员。公司没有与朱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其雇员,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朱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法院认为
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朱是具有合法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朱于2019年10月19日在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并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劳动报酬是由刘支付的,但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公司,朱提供劳动的方式是连续的。工厂维修项目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刘是一个没有雇主资格的自然人。他与朱在公司工作,本质上是在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综上所述,朱与公司具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
法院判决:朱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但两份均由公司保存,个人是否需要保留一份?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深圳市劳动咨询律师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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