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东一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东一集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静民2696号民事判决,就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于2006年9月底加入王东一机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姚某某每月工资人民币7368元。2009年6月,王东一机公司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向姚某某发出辞退通知。
之后,姚某某与艺术品收藏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协商解除合同,其间姚某某称已找到新工作。2009年7月14日,王东一机公司与姚某某最终达成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2009年7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王东一机公司支付姚某某2009年6月、7月工资14736元;姚有责任在2009年7月底之前将所有工作移交给他的继任者。离职前,姚必须在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此外,王东一机公司同意支付姚某某三个月工资(即24843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并完成交接后14日支付给姚某某。上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均为姚某某应收款项,即39579元。
同时,姚某某告知艺术品收藏公司,将在画廊停留至20日进行交接。此外,姚某某还向王东一机公司表示,已找到新工作,希望尽快结束劳动关系,了解一切。2009年7月30日,姚终于移交了工作,并写了一份《移交完毕确认书》,上面盖了网动一机公司的公章。
2009年8月31日,姚某某在望东艺集公司未按照企业解聘管理协议进行支付风险补偿相关款项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产生海市静安区人民劳动合同争议以及仲裁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仲裁,要求望东艺集公司:
1、支付存在拖欠的2009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14,736元;
2、支付方式解除中国劳动社会关系的经济对于补偿金24,843元;
3、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提高工资收入差额91,091元。
该会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静劳仲办字第1158号裁决书,裁令望东艺集公司:
1、支付平台拖欠的2009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14,736元;
2、支付发展解除自己劳动生产关系的经济生态补偿金24,843元;
3、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增加工资水平差额29,472元。
望东艺集公司员工对此表示不服,诉至原审案件法院,要求不支付2009年7月工资及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时间工资成本差额29,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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