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约束力。接下来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案中,王东艺术收藏公司与姚某协商确认的《辞退通知》是双方意向的真实表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王东艺术收藏公司和姚某应按照通知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王东艺术收藏公司有义务在姚工作交接后14日内向姚支付约定款项,鉴于姚工作交接于2009年7月30日完成,王东艺术收藏公司应向姚支付2009年6月和7月工资14,736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4,843元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王东艺术收藏有限公司因姚2009年7月不工作而不同意支付姚7月工资的投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东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与姚某之间的往来邮件,至少姚某在20日和30日之前处于交接过程中,如果王东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姚某实际工作时间,王东艺术品收藏公司的上述投诉不予受理。
关于姚在仲裁时提出的双倍工资索赔,一审法院认为,王东艺术收藏有限公司和姚的《解聘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本协议已与王东艺术收藏公司就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等事项与姚某实际达成一致,在本协议未失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姚明只是以王东艺术收藏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为由拒绝了协议内容,并要求双倍工资,法律不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姚明作为上海公司的负责人,应积极提示公司及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姚明本人的劳动合同。 而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督促,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东方艺术套装公司和姚有责任。同时,应指出,王东艺术收藏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不出庭应诉,而在裁决后起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批评。
根据判决,
一、王东收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支付2009年6月、7月工资14,736元;
二、王东艺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843元;
三、王东艺术收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支付姚某双倍工资差额29,472元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支付逾期债务利息两次。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东一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几乎没有为被上诉人工作过。从被上诉人发送的邮件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使用私人邮件,根本没有为公司工作,所以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9年7月的工资是有不同意图的。
被上诉人姚某某答辩称:原审人民法院工作所作判决进行正确,要求企业维持原判。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的幽默解读:疫 |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的幽默课堂:揭 |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的幽默解读:下 |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告诉你:隐婚入 |
劳动合同里的“坑”,深圳劳动纠 |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的幽默解读: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