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较弱,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待遇不能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接下了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内容。
本案主要围绕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能否形成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和条例的立法意图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能形成劳动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而接受治疗的赔偿往往远高于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笔者认为,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原因如下:
其一,目前发展新型农村特色社会文化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工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服务功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基本管理模式仍然是家庭教育养老与社会主义养老保险市场相结合,而目前在我国对于农村,家庭养老主要是通过依靠自己家庭子女的赡养和土地财政收入。
但在我们国家企业实行农业技术经济组织结构可以调整和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分析之后,农村的养老保障教学方式发生了具有一定的改变。在家庭内部结构设计方面,很多关于农村贫困家庭形成了“4-2-1”的模式,即一对夫妇除要抚养一个没有子女之外,还需要承担4位老年人的赡养,这给农村的中青年带来很多压力,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物质上都对农村传统家庭提出了一种挑战。
同时,随着公司近年来耕地面积的不断努力减少和农业产品生产数据资料价格的上涨,许多农民只能从土地上获得很少的收益,如果是仅仅依靠土地,很难得到保障农民的老年大学生活。因此,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有更大的担当。而事实上,目前这种新型农村学校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极为薄弱,特别在中西部地区重要表现得更为突出。
二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是以非城镇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以上概念分析,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差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就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居民就业。
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其户口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调自愿原则,农民在政府的指导下自愿参加,但不能强制参加。
三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农村居民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缴费等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以上。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已经有缴费、缴费的规定进行的。四是融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出资人是用人单位,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政府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出资人。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金,并为中青年的缴费提供补贴。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养老基金的构成和结构不同。《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整体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可见,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差异,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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