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向来都不被社会所容忍,下面我们这个问题案例中,某新闻教育工作者和有妇之夫发生了感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职业发展道德准则,因其不当行为可以引发的相关教学视频在电视、网络中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因素影响,导致企业社会对公司及所属的广播电视集团均产生一定负面评价,公司以其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中国劳动合同。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案件主要通过围绕提高员工当小三是否损害责任公司荣誉,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法的争议焦点来展开。下面就来看看法官如何有效运用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核心文化价值观方面进行研究论述。
潘小莲是一家传媒公司的职员。她是一名主持人,双方已经签订了雇佣合同。潘晓莲的具体工作由市广播电视集团管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劳动规章、纪律……(二)乙方(即潘小莲,下同)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维护甲方(即公司,下同)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在任期间,她爱上了自己已婚的丈夫吴大朗,并与他们两人发生了关系。
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锅店内,武大郎的婆婆王和小姑子赵小妹殴打潘小莲。围观者录下了现场视频,并发布到网上,被广泛传播,被一些媒体报道,并在当地论坛上讨论。
2018年5月29日,潘小莲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王某做出了中国行政机关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管理处罚方式决定,对赵小妹决定企业不予通过行政行为处罚。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将潘晓莲停职,并展开调查。2018年6月7日,该公司通知工会,决定终止潘晓莲的雇佣合同。同日,工会同意解除潘晓莲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8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解除潘晓莲劳动合同的决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18年6月27日,潘晓莲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她195,999、56元违约金。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她的请求。
2018年8月14日,潘晓莲诉至法院。
一审程序中,公司为证明潘小莲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网络舆情对其公司企业声誉风险造成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提供了谈话活动记录五份,潘小莲对2018年3月9日的谈话过程记录不予认可,认可其余四份谈话方式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辩称2017年8月8日、8月10日及2018年1月3日的谈话笔录的签名技术都是在2018年5月30日谈话时补签。
当时是“火锅店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其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教育内容方面并未系统进行宏观审慎思考,且谈话教学内容我们无法直接反映其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组织纪律、在社会上生活造成了一些不良行为影响及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声誉。
因潘晓莲未在2018年3月9日的谈话笔录上签字,潘晓莲对此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其他四份笔录,由于潘晓莲认可她于2018年5月30日签字,潘晓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负责,故其在其他三份笔录上的签字应视为对之前笔录的认可,法院对其他四份笔录均予以认可。
2017年8月8日的谈话笔录称,潘晓莲称自己与武大郎只是朋友关系,是因为广电集团接到女方家人举报潘晓莲与有夫之妇交往,影响了电台形象。2017年8月10日的谈话笔录称,潘晓莲承认与武大郎有感情,公司要求她作为公众人物遵守社会公德。
2018年1月3日,谈话笔录称,公司从2017年9月起停止潘晓莲出镜的一切工作,并告知潘晓莲对公司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作为“第三方”的作用不容置疑。潘晓莲回答说,这一切她都认可,愿意承担。2018年5月30日的谈话笔录称,潘晓莲认可男方婚姻未解除,以及“火锅店事件”引发的各种舆情对单位整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也认可记者应遵守的一些准则。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原广播电视集团新闻主播潘小莲虽然于2017年9月停止出镜,但在当地仍有一定知名度,作为新闻工作者,他仍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注意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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