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隐婚入职就怀孕”的职场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顾努,他在2017年4月7日加入了A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专员。但是,好景不长,就在两个月后的6月14日,A公司以顾努在入职申请时填写的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顾努当然不干了,他觉得自己只是因为个人认知偏差,认为自己酒后结婚不算数,所以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了未婚。而且,他还说自己已经告知了A公司怀孕的事情,但是A公司还是强行解雇了他。于是,顾努向劳动仲裁申请了赔偿金20万元,但是被驳回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顾努在入职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但婚姻状况并不是他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且A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顾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因此,A公司以顾努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解雇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顾努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用人单位要求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义务如实说明。而且,用人单位不能侵犯工人的隐私来了解情况,工人有权拒绝解释与工作无关、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因此,A公司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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