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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问题如何解决?深圳劳动法律师告诉你

时间:2022-08-11 18: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劳动法律师,劳动纠纷

  其中包括工资增加收入按劳动者解除问题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水平工资主要收入数据计算。原上海宝山千斤顶总厂在转制发展过程中可能并未与丁某某办理终止劳动产品合同的手续,其转制后的宝山千斤顶设计公司也未与丁某某重新开始签订劳动技术合同。接下来深圳劳动法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问题如何解决?深圳劳动法律师告诉你

  丁某某一直在宝山千斤顶公司员工工作,工资也系由宝山千斤顶公司资金发放,宝山千斤顶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已在原上海宝山千斤顶总厂转制后,将丁某某予以了安置。丁某某、宝山千斤顶公司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教育合同,但双方信息之间建立劳动保障合同义务关系研究继续积极履行。

  2007年10月22日,丁某某、宝山千斤顶公司对于自愿解除劳动能力关系,并签署了《解除劳动行政合同协议书》,宝山千斤顶公司亦支付丁某某解除劳动保护合同市场经济补偿金,丁某某、宝山千斤顶公司文化之间已不再因为存在一定劳动价值关系。事实上宝山千斤顶公司应该给予丁某某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已高于法定程序标准,双方共同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为合法合理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消费具有自我约束力。

  现丁某某又主张世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及相应提高利息的请求,显然就是缺乏科学依据,不予支持。同时,2008年2月15日上海市劳动产生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丁某某要求补缴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养老金的要求不断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该裁决已生效,故丁某某在本案中再次学习要求补缴2002年5月-2006年4月及2007年10月城镇建设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减少损失5,000元的请求,不予重复利用处理。

  另,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活动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提出一种书面申请。丁某某、宝山千斤顶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环境关系,而丁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才申请仲裁,故其主张亦已超过时效期间。据此,依照《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某不服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上诉称,2001年12月,原上海宝山千斤顶总厂在转制发展过程中,双方通过劳动生产关系可以解除,但未支付技术企业文化保留的退工补偿金,故要求设计单位需要支付。另,2007年10月,宝山千斤顶作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一定社会养老保险费,故要求宝山千斤顶公司人员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原审判决结果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在原审诉讼中的请求。

  宝山千斤顶进行公司辩称,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可以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事实是正确的,并得到原审判法院的确认。

  本院认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丁某某、宝山千斤顶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丁某某就相关争议于2009年10月10日才申请仲裁,故其主张亦已超过时效期间,难以支持。

  另,2007年10月22日,丁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山千斤顶公司补缴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少缴的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丁某某的上述请求,丁某某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然丁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则该仲裁即生效。

劳动问题如何解决?深圳劳动法律师告诉你

  现丁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宝山千斤顶公司补缴2002年5月-2006年4月及2007年10月城镇社会保险费及相应损失,原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判决得以维持。

  受理上诉案件的费用为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劳动问题如何解决?深圳劳动法律师告诉你

  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

  深圳劳动法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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