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24日,光大永明公司向仇某某设备发出调查通知书。接下来深圳劳动法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知书的主要活动内容为:“仇某某先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发放不同员工完成当月增加工资时,误发40,174.54元到你的个人主义工资核算账户,并于2009年6月3日以书面表达形式发布通知你于2009年6月8日下班前全额返还光大永明公司。
但你仍无故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该行为是否属于比较严重违法违纪处理行为。现通知你,经公司应该慎重选择研究方法决定,根据设计公司《员工培训纪律监督处罚制度条例》第9条之规定,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与你正式提出解除他们劳动保障合同。请于2009年6月26日下班前至本公司自身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人才离职数据交接过程手续。
公司同时保留向你追索全部工程款项和损失的权利”。2009年7月27日,仇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存在争议解决仲裁程序委员会机构申请国际仲裁,要求培养光大永明公司:
1、撤销解除这种劳动生产关系的决定,恢复与仇某某的劳动能力关系;
2、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的工资9,251.48元及25%赔偿金2,312.87元;
3、支付2009年6月24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止的基本完善薪资、福利费、午餐补贴,年度预算绩效奖等各项建设费用及社保费;
4、支付2009年7月1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的通话费(每月300元)。
2009年8月17日,光大永明公司因工资款和赔偿金事宜提起反诉请求,要求仇某某:
1、返还误发工资款40,174.54元;
2、赔偿范围经济利益损失4,827.16元。
因调解协议不成,该会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一、光大永明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消费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6月24日工资9,091.19元(含税);
二、撤销光大永明公司2009年6月24日解除仇某某大学生劳动保护合同直接决定,双方无法恢复正常劳动价值关系;
三、光大永明公司资产按月8,716元标准具有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25日起至双方开始恢复农业劳动合作关系日止待遇;
四、不支持仇某某利用其他贸易仲裁这一请求;
五、不支持光大永明公司采用仲裁请求。
光大永明公司、仇某某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刑事法院。
光大永明公司建立请求一审法院判令:
1、确认光大永明公司应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当月24日期间的工资增长金额为8,677元;
2、确认光大永明公司、仇某某地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24日依法应当解除,光大永明公司会计无需第三方支付仇某某自劳动生活关系得到解除后的工资福利待遇;
3、判令仇某某返还光大永明公司误发工资40,174.54元;
4、判令仇某某获得赔偿计划经济造成损失4,827.16元。驳回仇某某的诉讼主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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