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还认定,广大永明公司从2009年6月1日至24日没有支付秋某工资。原审中,邱某某确认其于2009年5月通过银行收到光大公司人民币46826.52元。接下来深圳劳动法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邱请求法院作出命令:1。 光大阳光人寿支付2009年6月1日至当月24日期间工资9251.49元,薪酬25%2 312.87元; 光大阳光人寿支付工资9251.49元,薪酬25%,薪酬2312.87元;2009年6月2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支付基本工资、职工福利费、年度绩效奖金、午餐补贴、通信补贴等福利,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同意光大阳光人寿的法律主张。
在原审判中,光大永明公司声称,工作中的严重错误给光大永明公司造成了损失;天津通用公司向薛支付了更多的工资;工资软件仍在调试中,2007年和2008年的员工工资支付方案没有绩效奖金;2009年6月,xxxx的工资为8677;xx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光大永明公司解除与仇外党的劳动关系和仇外党的代理业务部门的事实被取消。
为此,光大永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如下事项:
(1)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支付给光大永明的工资清单;
(2)2008年11月6日发给光大永明公司的电子邮件;
(3)银行转账清单;
(4)人力资源系统软件购买协议和软件调试清单;
(5)2009年5月工资单审批及中文版;
(6)声明;
(7)2007年奖金政策;
(8)确认2008年奖金计划、薪酬报表和绩效指标;
(9)《员工纪律处分规定》(第9.9条规定:故意毁损、挪用、挪用公司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如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产、盗窃同事财产等);工会对人力资源政策修订草案的意见;
(10)公证书;
(11)《员工纪律处分通知书》;
(12)《离职员工工资清单》;
(13)2008年11月6日经办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签收表;
(14)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5)代理佣金报表;
(16)代扣收据;
(17)公司概况(网页),确认上述事实。
邱旭某对光大永明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它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工资单;不同意证据(2)的真实性;表明证据(3)是复印件。 如对事实有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4),但与光大永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不予批准;如有证据(5),由天津总行领导签字。 没有光大永明公司的申请,工资发放程序存在漏洞;证据(6)不能证明是司先生写的;证据(7)、(8)表明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
也没有签收,关于证据(9),他说他以前从未见过,光大永明公司付给他的工资是他的劳动收入;关于证据(10),他在2009年6月24日之后离开了光大永明公司。 电脑由光大永明公司控制,文件由光大永明公司保管,本案公证:如不能证明其在职期间该电脑中有公告、法规,对第一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11),但内容不认可,第二份从未看过。
对证据(12)有异议,对长期申请刻印的证据(13)有异议的,不能证明徐旭从事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证据(14)(15)、(16)表明是光大永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业务代码后应加上代理人姓名;证据(17)不清楚。 邱旭某称:2009年5月工资包括2007年和2008年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2009年6月1日至本月24日的病假一天;2008年9月起,手机报销限额为每月300元;午餐津贴、福利为固定工资xxxx部分。
为此,邱向法院提供了(1)休假申请、(2)病史、(3)医疗证明、(4)书面声明、(5)2009年3月30日工资汇总表、(6)2009年3月11日休假申请;(7)2008年12月16日工资汇总表;(8)加班审批表。 光大永明公司对邱锡某(1)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2009年6月中旬,邱锡某申请病假一天。 邱学谋当时在领取休假申请表后,未归还休假申请表复印件;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6),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7),但徐徐的月工资为8716元,午餐补贴和福利费用不包括在工资类别中;对不可能的证据(8),差距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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