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光大永明公司主张仇某某工作严重失误给光大永明公司造成损失、多发给仇某某工资、计薪软件尚在调试、支付员工工资的程序、无2007年度和2008年度绩效奖金、2009年6月仇某某工资应为8,677元、仇某某严重违纪光大永明公司解除与仇某某劳动关系及仇某某原工作的代理人业务部门已撤销等事实,并提供了证据以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接下来深圳劳动法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过庭审质证,仇某某对光大永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光大永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地印证其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故法院对光大永明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依法难以采信。因此,光大永明公司要求仇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误发工资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光大永明公司解除与仇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仇某某要求撤销退工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基本工资、员工福利费、午餐补贴的请求,予以支持。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费、午餐补贴按双方录取通知书的约定支付。年度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成绩评估后量化的奖励,因光大永明公司不当解除了与仇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其未工作。
光大永明公司目前并未对仇某某一年的工作作出评估,光大永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对仇某某一年工作作出评估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故仇某某现要求光大永明公司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通信费报销额度,是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产生的费用,而仇某某未工作,因此,其要求光大永明公司支付通信费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光大永明公司与仇某某恢复劳动关系后应为仇某某补缴2009年7月至恢复之日的社会保险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光大永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当月24日期间的工资,于法相悖。现仇某某要求光大永明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仇某某对光大永明公司支付中方职工福利费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有异议。
经查,仇某某工作至2009年6月24日,光大永明公司计算中方职工福利费至2009年6月24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光大永明公司应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当月24日期间的税前工资9,171.34元(8,716÷22×17+8,716÷22×60%+270+1,928.54)。
该税前工资不包括光大永明公司应支付仇某某2009年4月1日至当年6月24日期间的中方职工福利费2,441.09元。因双方对误发工资产生争议,并非光大永明公司故意拖欠仇某某工资,故仇某某要求光大永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光大永明公司2009年6月24日对仇某某的退工决定,恢复光大永明公司与仇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光大永明公司按月工资人民币8,716元标准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25日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三、光大永明公司按工作日每天15元标准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25日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午餐补贴;
四、光大永明公司按仇某某每月税前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午餐补贴)的9%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25日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福利费;
五、光大永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当月24日期间的工资9,171.34元(税前);
六、光大永明公司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七、仇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光大永明、邱某某均不服,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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