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公司上诉称,仇某某在2009年5月收到的46,826.52元中40,174.54元系光大永明公司因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发生进行故障问题导致误发,仇某某应予以返还。接下来深圳劳动法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光大永明公司向仇某某老师要求以及返还该笔款项时,仇某某学生予以明确拒绝,该行为对于违反相关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故光大永明公司员工有权与仇某某解除中国劳动服务合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判决,支付其原审诉请。
邱辩称,这笔工资是他2007年和2008年的年度绩效奖金和加班费。2009年6月24日,光大银行解除了与邱的雇佣合同,致使邱无法工作。公司应当单方面承担责任,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与申报纳税有关的损失,由有关部门确定,不得由光大单方面决定。首先,邱某不同意光大永明公司的上诉请求。
邱律师在上诉中称:
1、年度绩效奖金的约定是双方在光大阳光人寿工作前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的协商一致结果,邱律师的任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 工作表现良好。 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太阳人寿光大公司的单方行为,秋明有权获得2009年度绩效奖金。
2、要求二审判决中明确原审判法院确认的福利费数额。
3、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允许邱某每月报销手机话费300元。
综上所述,现提请判决撤销原判决第7项,将光大永明公司支付2009年度绩效奖金22,801.06元及年度绩效奖金的判决自2010年1月1日起变更为双方劳动关系恢复之日。
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孙光大向邱XX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期间的福利费2441.09元,以及2009年7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通信费补贴300元/月。
光大永明辩称,2009年6月以后仇某某不再来一个单位进行上班,且双方企业劳动服务合同管理已经可以解除,故不同意这种支付2009年度工作绩效奖。且光大永明公司对仇某某老师出示的证明自己每月300元通信技术费用之证据不予认可。综上,光大永明公司非常不同意仇某某的上诉请求。
原审法院经调查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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