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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时间:2023-02-07 09:24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咨询,劳动合同解除

  2017年8月,有人向公司举报潘小莲与武大郎有不正当交往,即前后多次找潘小莲谈话了解情况并提出建议,告诉她作为公众人物应遵守社会公德。2018年5月28日,“火锅店事件”通过网络、电视台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广电集团的声誉。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根据有潘小莲签名的谈话笔录,其确认介入了一个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行为方式不仅可以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据此,公司信息通知管理公司的工会解除与潘小莲的劳动保险合同,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达到提高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潘小莲的诉讼请求。潘小莲不服,提起诉讼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问题是: 第一,公司的潘小莲调查记录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潘小莲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公司终止与潘女士的雇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证明力,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本案中,公司与潘晓莲谈话的笔录中,有四份是潘晓莲本人签字的,证据是书证原件。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对潘晓莲的调查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现潘晓莲提出上述谈话笔录均为会签,内容不实,我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众对于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可以产生一种不同于我们一般员工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能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公德的重要因素组成一个部分,而且还影响我国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文化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造成误导经济社会发展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活动产生质疑。

  故如公众人物违反国家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思想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中小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管理以此为由通过工会工作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从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俗习惯和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公民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良好风俗习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把个人道德修养作为资格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还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除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方向和新闻诉求外,还要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作风,弘扬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远离社会不正之风。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文化工作者对自己影响很大的负面新闻,必然会对文化工作的严肃性和单位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从双方企业劳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角度分析出发,双方通过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之间不能及时做出有损我们国家经济利益、社会主义公德和他人个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用人部门单位的名誉,在任何一个场合,不能发展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利益的言行。

  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劳动者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人员规范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学习书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一种补偿。

  上述协议是双方表达的真实意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满足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要求,应当被承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作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可以推定雇主的声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潘晓莲作为一个曾经做过电视主持人的记者,是某个领域的公众人物。他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因其不当行为引发的相关视频在电视、网络上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对公司及所属广电集团的负面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不当之处。

  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违背社会秩序、良好风俗和职业道德,否则所产生的代价只能由肇事者承担。潘小莲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护。二审的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与社会资本主义发展核心文化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声誉造成一些负面因素影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合法。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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