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林静加入鹿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 林静担任北京市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 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每月的税前工资是25,000元。这起案件是关于一名怀孕的女雇员在生完孩子后回到工作岗位,但遭到公司的拒绝。那么到最后,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们拭目以待。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2017年1月22日,林因怀孕休假,并于2017年4月5日生下一个女儿(出生于美国)。2017年10月9日,林静重返工作岗位。第二天,公司安排林静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型旅行社。林静拒绝了这个安排,要求与大旅行社联系。2017年10月12日,该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林静:
由于你离开工作太久,为了确保公司的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顶替你以前担任的大型旅行社销售经理的职位,现在北京唯一的空缺职位是一家中小型旅行社的销售经理,公司管理层同意停止招聘,这个职位将提供给你,薪水不变。
我们认为这个岗位调整是非常合理的,昨天高和你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和接受,今天你的回复不接受。由于这是该公司目前唯一能为您提供的职位,向您表明,如果您不接受,您只能去谈判发布,您表示理解和同意,解决方案谈判发布附件。请在10月16日下午5点前阅读并回复邮件。由于您目前不接受任何工作安排,公司将允许您从明天起在家休息考虑,10月13日、16日将记为休假。
该公司在本邮件的附件中提供了与林静的“协商终止协议”。该公司表示,如果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公司将同意支付林静至2017年10月16日的工资,并支付林静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再次邮件林静,询问林静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如果是,明天至公司报到。如果不是,也不接受协商解除,则公司将出具解除通知函。2017年10月17日,林敬梅说:
公司岗位调动不合理,新岗位涉及国外市场频繁出差。我正在哺乳期,这辈子无法接受这样的安排。公司没有给我选择,只提供了一个独一无二的职位。公司说协商解除合同时,并没有理解我的意愿,只是单方面发放了赔偿金。不协商不接受协商解除,要求按原岗位履行合同。
同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林静发出终止劳资关系通知:
林静,由于你离岗太久(长达8个多月),为保证企业公司进行业务发展不受环境影响,公司员工不得不安排管理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产品销售部门经理的岗位分析工作,目前我国公司在北京的唯一空缺岗位是中小旅行社一职,经公司内部管理层商量,公司基本同意停止使用外部网络招聘,将此岗位需要提供给你,薪资不变。
公司认为此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且你有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通过分别于10月11日和12日与你进行了有效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但你都表示拒绝。公司又于10月12日向你提供协商解除劳动服务合同的协议,你于10月16日、17日明确学生表示两项都拒绝,坚持社会要求提高公司经济恢复你8、9个月前的工作相关岗位,而此岗位对于目前已经无法实现提供给你。
鉴此,劳动保险合同问题无法及时履行,公司存在决定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生产关系。离职后,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深圳律师咨询网了解到,仲裁委于2019年1月28日裁决进行公司可以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中国劳动社会关系通知书》,继续积极履行自己劳动服务合同至期满(2018年4月5日)。该公司没有被说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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