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企业能否因员工不交接工作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话题。故事的主角是林先生,他在深圳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担任风险控制职务,但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
案件简介是这样的:林先生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2万元。2020年2月15日,林先生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批准了,但是后来公司以林先生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他办理离职手续。
争议焦点是: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企业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是:公司延迟履行给林先生造成损失的法律义务,应向林先生支付相关赔偿。但是,因为林先生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市失业金标准计算了其延迟退休损失,而不是按照原工资标准赔偿损失。
案件评析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以林先生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劳动仲裁律师还提醒我们,如果单位拒绝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要求责令改正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违法行为。同时,员工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因延期辞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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