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如果受伤了,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其余几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深圳工伤赔偿律师根据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上诉人上海全荣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荣公司)因雇员受害国家赔偿经济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对于法院嘉民一1327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设计进行了关于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的中国中银国际商务花园海天建筑工地由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2007年,海天公司将“脚手架工”(即钢管脚手架的安装)项目分包给全荣公司,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分包协议。 自此,全荣公司将项目分包给Zhu,Zhu没有相关的承包资格,仅持有“爬高、脚手架搭设作业-上海特种作业证书”。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7月11日,杨某受雇于朱某在施工现场进行脚手架搭设工作,7月21日中午左右,杨某从三楼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立即送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2日转入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手术治疗,2009年2月12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全荣在昆山第一人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6,348.09元(同以下货币),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1,308.39元。朱为杨支付了生活费,护士费超过2万元。 杨致远随后向原审法院上诉,要求朱、全荣、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误工13368元、营养4800元、医院伙食补贴462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59202元。评估费用1400元,备案费40元,精神损害赔偿1.3万元。
原审还查明,全荣公司因年检不合格,于2007年4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杨某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左骨盆耻骨上、下支完全粉碎性骨折伴骨片分离,吻合后伴后尿道狭窄,左胫骨骨折,左尺骨、桡骨远端骨折;肺挫伤、腹腔积液、头皮损伤分别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为9级、10级、10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6个月、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Zhu知道自己没有承包项目的相关资格,也没有审查Yang是否具备相关资格,于是聘请Yang进行脚手架搭设工作。 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杨某受雇于朱某时受伤,朱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融将项目转包给朱军时,只审核了个人的相关资质。没有严格审查朱军是否具备承揽相关项目的资格;海天公司向全融公司承揽脚手架搭设项目时,根据交易惯例,应严格审核全融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 但全融公司因未进行年检,于2007年4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海天公司应该知道全融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在此基础上,杨致远要求朱军支付13368元、9000元律师费、59202元伤残赔偿金、40元档案检查费、1.3万元心理救济费。 总金额为94,610元,全融公司和海天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无法支持杨致远提出的交通费用1000元赔偿请求,相关证据不支持;杨致远提出的住院食品费用4620元赔偿请求存在计算错误。 他的实际住院天数为201天,法院将索赔调整为4020元;杨致元的营养费用按每天40元计算为4800元,根据他的受伤情况和相关规定,按每天30元计算是合适的。 索赔额调整为3 600美元。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杨致远因受伤造成的工伤赔偿13368元、营养赔偿3600元、住院食品赔偿4020元、律师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59202元、备案费40元、精神损害赔偿13000元,共计10230元;
二、全融公司与海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后,全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全荣公司与海天公司签订的是班组劳务协议,而不是工程分包协议,二者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不同。脚手架队杨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等所有工人均为海天公司雇佣,安全荣公司对杨某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全荣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就被吊销了,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依法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本案责任。
被上诉人杨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原审法院判决分析结果我们没有任何异议。
被上诉人朱某某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对于本案责任问题在于海天有限公司,自己也不应承担社会法律行为后果,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通过上诉。
被上诉人海天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原审判决分析结果我们没有任何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的发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荣公司营业执照虽因故被吊销,但在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应视为存在,可以其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荣公司主张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不应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不予采纳。全荣公司与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园项目部、海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本协议约定海天公司将尹仲国际商务花园外脚手架工程以保洁和一定材料的形式承包给全荣公司,并对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材料供应、结算等做出相应约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叫团队劳动协议,其实就是合同。因荣公司与海天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所有参与该工程的劳动者均与海天公司存在隶属关系,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院难以采纳。全荣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朱某某,朱某某聘请杨某某为雇主。杨某某在用工活动中受伤,朱某某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全荣公司在明知朱某某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给朱某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绝对全荣公司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8.60元,由上诉人中国上海全荣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在工地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相应诸方需要履行各自责任。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工伤赔偿律师。
深圳工伤赔偿律师解析工伤事故: | 深圳工伤赔偿律师揭示工伤事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