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管理人员没有合法的商业资格,但他们仍然会依靠雇主聘用工人,在这情况下,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谁须负上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借证,谁应该是被告?下面深圳律师事务所通过两个相关案例简要说明责任主体的情况。
酒店将老员工马安排到一家无资质但以酒店名义经营的内部门店工作。该商店同意给予一次性的“最终全额赔偿”8万美元。合同到期一年后,酒店通知马解约。
争议焦点:协议进行赔偿的主体?饭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服务合同?
1、在商店支付赔偿金后,酒店不必支付伤害津贴。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与有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损害赔偿,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的劳动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MA 与车间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店一次性向马先生支付了8万美元的工伤赔偿金,并已支付了实际金额,应视为该店及酒店就马先生的工伤事故所作出的相应赔偿。金融管理专员在收到工伤津贴后,并无理由要求酒店支付工伤津贴。
2、马工伤期间,酒店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继续履行,酒店为马安排适当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人民中华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劳动者已经作出努力的,用人单位或者投资者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一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争议进行解释(三)》第5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或者公司营业时间期限届满仍继续发展经营的用人部门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可以借用他人实现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工作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在江苏一起劳资纠纷中,任何雇用李为司机的事情,李都会以卡车运输公司的名义附加并支付管理费。李先生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的客户在送货过程中,因帮客户卸货而受伤。
法院可以认为:运输企业公司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于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应对学生自己不举证的行为需要承担国家法律环境责任。
李某与运输服务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某与运输有限公司通过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运输以及公司向该车收取管理费,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由运输网络公司开始实行统一会计监督成本管理,故运输物流公司技术已成为该车车主和营运主体,李某以该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主要任务,且任某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某聘用李某行为可视为影响公司经营行为,故李某与运输系统公司间构成犯罪事实劳动生产关系。
李某以公司名义运送货物贸易过程中因公司未安排装卸员随车,货到目的地后辅助客户卸货是完成其送货行为的整体经济行为,故此期间我们受到各种意外伤害应认定为与工作重要原因导致有关,因运输行业公司文化具有一定流动性,李某运输货物目的地符合施工单位以外其他相关数据区域特性,故认定李某受伤地点属于教育工作生活场所亦无不当,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通过两起类似案件,深圳律师事务所可以发现处理此类案件的要点如下: “因劳动关系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投资者列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包括被借用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劳动者受雇于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时,确认附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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