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在家加班死亡是否算工伤”的话题。你知道吗,现代社会的工作强度越来越大,加班成了家常便饭。有些行业,比如医生和教师,为了社会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和健康。
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2011年11月15日晚,南方某省某高中数学教师、班主任冯老师在20:30-22:30组织了两班学生参加考试,然后连夜回家批改了107份试卷。第二天早上7点,同一所学校的老师发现他在家身体不正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冯老师的救援无效,死在家里。下个月15日,冯老师的工作单位XX中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并出具了书面证明。但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原因是晚上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不要求老师当天批改作业或试卷。此外,冯老师的发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法院判决是这样的: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工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深圳工伤咨询律师分析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地点不能简单认定为法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如果工人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也应当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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