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然而,严女士、李女士等员工在满足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未能认定为工伤,更不用说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深圳龙岗中心城律师以下三个案例对原因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员工举证不能,工伤难以认定。
严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她最好的朋友有一笔生意要交给公司。为了提前了解情况,她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向同事解释这种情况,于是自己开了一辆摩托车。出乎意料的是,她在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身体受了很多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她本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然而,公司否认她的伤害属于工伤,理由是她私下外出,没有证据证明她为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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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认严女士外出为公司工作。因此,严女士必须对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外出不是私事。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严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关系无法确认。
江女士的丈夫在去公司工作的第一天早上当场死于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方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公司以江女士的丈夫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江女士的丈夫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是第一天工作,公司没有发放工作证、服务证,更不用说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出勤记录,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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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工人必须在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收集并保存相关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参考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三)用人单位填写的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这种情况下,江女士的丈夫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任何证据,不仅难以证明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且不可能为公司创造违约的机会。
案例3:隐瞒事实真相,不能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要求她以意外摔倒为由就医,并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以减轻公司的负担。李女士认为,此举并没有让她遭受损失,可以照顾公司,所以她很快同意了。
后来,该公司拒绝为李女士申请工伤鉴定。在她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后,该公司根据她在病历中的自我报告否认了她的伤害构成了工伤。由于李女士不能提供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必要证据,工伤保险部门也认为不符合工伤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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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证明内容是她外出时意外摔倒,并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了相关费用。如此明确的证据链只能证明李女士的伤害不是工伤,她以前所做的相当于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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