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建设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这也是老百姓一直头疼的问题,今天龙岗区律师来给大家总结拆迁补偿中会有哪些隐形的陷阱,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1:拿政策说事
政策这个词的寄义是国家政权组织、政党组织和其余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完成本人所代表的阶层、阶级的好处与意志,以威望方式标准化的规定在必定的汗青时期内,应当达到的斗争目的、遵照的行径准则、实现的明确使命、实施的事情体式格局、采用的一般步调和详细程序,拥有阶级性、正误性、时效性、表述性等特色。简而言之,处所当局所谓的拆迁政策,天然是为了其实现拆迁事情而制订的,为了行使其权柄和便利其治理所用。然则,政策不等于法令,更不能违背法令,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即按照宪法和法令来管理国家,创建法治国家最间接的目标便是要标准和限定当局权利,各级行政部分在征收土地或许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拆迁办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办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而广大的拆迁户则只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拆迁户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2: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代价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抉择布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被征收房屋的代价,由拥有相应天资的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价设施评价肯定。对评价肯定的被征收房屋代价有贰言的,能够向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请求复核评价。对复核效果有贰言的,能够向房地产价钱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由拆迁户商议选定;商议不成的,经由过程多半抉择、随机选定等体式格局肯定,详细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应该自力、主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价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干预。”的规定,无论从评价机构的抉择仍是评价效果的而言,都对拆迁户进行了法令维护。可是在实践旁边,评价呈报可是让拆迁户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办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拆迁户协商选定,而且拆迁办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拆迁户瞠目结舌。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而拆迁户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甚至有很多集体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迁,拆迁办也用评估报告来说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方米才评估几百元,而重点的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却只字不提,安置房却又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方米的市场价格,让拆迁户交差价,使得被征收土地农民苦不堪言,这种评估本身已经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拆迁户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补偿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办借“违章建筑拆除”违法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办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而使用的道具。拆迁户与其苦苦和拆迁办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办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得实惠。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3:赔偿决定书
赔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实行后涌现的观点,在这以前对应的是拆迁裁决书。房屋征收赔偿抉择,是指国家为了大众好处的需求,在依法征收国民房屋过程当中,如房屋征收部分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赔偿布置计划肯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杀青赔偿协议的,或许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抉择的市、县级国民当局,由市、县级国民当局按照无关规定、根据征收征地赔偿布置计划肯定的价钱作出的征收赔偿抉择。征收赔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赔偿协议达不成时,当局举行拆迁所必需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迫拆迁的大门曾经关上。当局在具有响应的手续以后,能够动用公权力对国民的房屋逼迫进行拆迁,这也是拆迁户不愿意看到的。理想生存中,一些当局部分滥用公权力,在赔偿抉择书中规定较低的赔偿额,而后对国民实行违法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违法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拆迁户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现实中,很多拆迁户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办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办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办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拆迁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拆迁户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违法强拆。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4:布置补偿协议
布置赔偿协议也便是咱们所说的拆迁赔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可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略,这一纸协议大概承载了你的全数家产,搞不好,真的会一无所有。在理想中,不少的拆迁户天真的信任拆迁办的行动许诺,稀里糊涂地签订拆迁赔偿布置协议,或许屈服于拆迁办的威吓、要挟等非法逼迁手法而无法具名,以致另有一部分拆迁户居然在“他人都具名了”的随波逐流中签订空缺协议。对这些情况尤其是最初一种深表可惜,我想问如许的拆迁户一个问题:尽管不懂法令不是你的错,可是你在具名的时间真的做到对本人担任了吗?假如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样签协议,往后的日子你将会在拆迁办不认账、当局部分多方扯皮、到处跑断腿却无人担任的懊恼中度过。那么签订协议究竟应当如何签呢?起首,千万弗成签订空缺协议,不论拆迁办说的如许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办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办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日期的在执行时会有问题。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万一拆迁办到期交不了房子,而过渡费又没有超期的约定,拆迁户的利益就会被侵害。您瞧,这小小一纸拆迁协议不简单吧,哪里考虑不到都会后患无穷啊,但是拆迁办在动迁之时,为了加快拆迁进程,想尽办法就盼着你赶快签字呢,他们所说的话不可尽信,所以,拆迁户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切莫掉进这隐形陷阱。
拆迁维权实际上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事实上被拆迁人并不是反对拆迁,而是要争取一种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因为掌握的信息量悬殊,加之拆迁方有公权力外衣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双方是很难站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谈拆迁补偿的,从这一点上看,政府无疑是占尽先机。当事人要想在博弈中取得胜利,必须手中握有制胜的筹码,这种筹码就是政府的违法点。作为一个依法行事的权力机关,保证执法内容的合法性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其基本的工作职责,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指出政府的违法点,从而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再加上种种隐形陷阱在双方谈判过程中设防,被拆迁人可谓是防不胜防,最终在拆迁补偿上吃亏。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关键就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面对拆迁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设置的玄机,被拆迁人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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